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4〕101号
当事人:天津轩宇晟车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DB21231T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创富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马君
2024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车间与库房内发现具有合格证的TDT005Z电动自行车37辆,合格证标注的车辆制造商为天津市车哆哆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名称为天津市车哆哆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为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屈店村永保路3号,上述商品的生产企业、生产地址均与当事人主体信息不符。经调查,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列入目录的产品,执法人员对涉案商品现场予以查封。同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具备TDT005Z型电动自行车生产资质。2024年8月10日,天津市车哆哆科技有限公司因产能不足,委托当事人代为生产TDT005Z型电动自行车生产,并在国内进行销售。当事人在完成天津市车哆哆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TDT005Z型电动自行车后,自行登录天津市车哆哆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格证打印账号打印合格证,所打印的合格证标注的产品生产者名称与地址为天津市车哆哆科技有限公司,未标注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为当事人。再查,当事人不具备产品生产者名称与地址为天津市车哆哆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为当事人的TDT005Z型电动自行车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马君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加工合作协议、入库单、出库单、涉案TDT005Z电动自行车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本局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4]1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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