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蓟罚〔2019〕117号
当事人:天津市蓟州区金洲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天津市蓟州区金洲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20225761268650T
住所(住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人民西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仇长凤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188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人民西路66号
根据天津市武清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哈药集团制药总厂生产的批号A1706016诺氟沙星胶囊不合格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5日到天津市蓟州区金洲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具有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未发现存有哈药集团制药总厂2017年6月26日生产的批号:A1706016诺氟沙星胶囊(氟哌酸)。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8月7日和2017年10月21日和2017年11月1日分三次,从天津世纪正大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哈药集团制药总厂2017年6月26日生产的诺氟沙星胶囊(批号:A1706016)共200盒,已全部销售,售价8元/盒。当事人因涉嫌经营劣药诺氟沙星胶囊(氟哌酸) 行为,2019年1月8日经批准予以立案。经查,本案货值金额1600元,违法所得1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天津市蓟州区金洲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仇长凤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刘晓慧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劣药诺氟沙星胶囊(氟哌酸)情况;3.对刘晓慧的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劣药诺氟沙星胶囊(氟哌酸)的事实情节;4.随货同行单和票据,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合法;5.天津市武清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劣药的定性。
案件性质及处理建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应按一定金额倍数的中间倍数确定”的规定。当事人不具备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行为,建议适用一般处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销售货值金额二倍罚款32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必赢-必赢体育-bwin必赢 或者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 年 4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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